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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公益性捐赠所得税优惠明确

时间:2018-03-01 10:31 来源: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:159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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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,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公司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,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
通知明确,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(含县级)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,用于慈善活动、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;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结转以后叁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
公司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不能超过公司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%。


公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,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,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叁年。公司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,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,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。(记者李丽辉、吴秋余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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